关于送达高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高伟:(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 、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二稽罚〔2022〕9号
高伟:(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1号集体户)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信息登记表,四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基础资料;
2、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3、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打印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清单等案件事实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53,972.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寿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