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税三稽限改〔2022〕1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 通 〔2022〕 57 号)、2022年7月2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 通 〔2022〕 57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 〔2022〕 57 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邵丹丹、王荣彬
联系电话:0593-7963075,7208112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9楼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税三稽限改〔2022〕1 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 通 〔2022〕 54 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 通 〔2022〕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宁税三稽限改〔2022〕1号
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 通 〔2022〕 54 号
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事由:责令你公司对相关涉税数据及基础资料依法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于2022年7月5日请你公司相关人员至我局接受询问,相关人员已对2021年至2022年3月的销售额数据进行签字确认,因你公司无法提供公章,销售额数据及基础资料尚未盖章确认,请你公司自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盖章确认。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 通 〔2022〕 57 号
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事由:违法事实告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 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设置账簿,但你公司至今未设置账簿。
2.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及相应附征
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营业额为26,706,166.68元,但你公司均按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未依据销售收入如实申报,你公司2021年度-2022年3月应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26,441,749.19元,已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1,960,616.49元,应申报未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24,481,132.70元,少缴增值税188,664.25元。
3.未足额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你公司2021年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你公司2022年1-3月营业额为4,887,497.69元,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73,312.47元,已申报欠缴10,629.35元,少缴62,683.12元。
4.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至今未设置账簿,实际成本难以进行准确核算。我局拟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21年属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5%。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21,602,642.56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3,240,396.3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10,099.10元。
以上存在的事实和依据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进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