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葛溯(宁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8TE7K6XA)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处〔2022〕3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2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德葛溯(宁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8TE7K6XA)
我局(所)于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南路7-2号101D)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7月向14个个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4份(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发票号码为:10094232-4245#,金额合计:3,609,079.65元,税额合计:469,180.35元,价税合计4,078,260.00元。经查,你公司税务登记经营地址虚假、银行户头虚假、进销发票不匹配,且已走逃失联,可以判定其交易不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开具的14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该案件已达到移送公安标准,决定予以移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暂不做行政处罚处理,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