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铭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570971167N)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处〔2023〕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2月7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德市铭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570971167N)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对你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层923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以虚假资金交易的方式,向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5450034-0035#,05452154-2158#,05461524-1533#,金额合计1,674,142.09元,税额合计284,604.16元,价税合计1,958,746.2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