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省宁德市康腾工贸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康腾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322KX18A)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三稽处〔2023〕7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 陈芳、刘伟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三稽处〔2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三稽处〔2023〕7号
福建省宁德市康腾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322KX18A)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2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霞浦县体育北路8号中央公园3幢23A02室)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你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被霞浦县税务局松港税务分局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查,你公司2021年9月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57份,发票金额合计65,145,384.41元,税额合计7,752,036.81元、价税合计72,897,421.22元。你公司2021年9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发票金额合计2,855,692.36元,税额合计85,670.74元,价税合计2,941,363.10元。2021年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91份,发票金额合计57,137,422.12元,税额合计7,427,864.73元、价税合计64,565,286.85元。
1. 集中开票后走逃
你公司于2021年8月变更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变更公司名称,随即在2021年9-10月大量领取发票,集中开具发票,然后走逃(失联)。
2. 无生产、委托加工业务
你公司购进次煤及有机化学物,销售为煤,但两头在外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委托加工的公司济南腾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税务机关回函实地查找无此纳税人。你公司与该委托加工公司无资金往来,不符合业务真实性。
3. 大部分运输起止地点不符
你公司取得的大部分运输费发票列明的运输起止地与上下游交易方所在地无关,且承运公司济南乔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
4. 资金往来异常
你公司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自有资金注入,银行仅有部分上、下游货物的收取、支付款项和缴税记录,没有运输费和加工费支付记录,资金均是下游购货方转入你公司账户后用于支付上游供货方货款,且货款收付仅占全部取得、开具发票金额的20%左右。
综上所述,2021年9月,你公司未实际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未实际销售货物,属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7,137,422.12元,税额合计7,427,864.73元,价税合计64,565,286.85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5,145,384.41元,税额合计7,752,036.81元,价税合计72,897,421.22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855,692.36元,税额合计85,670.74元,价税合计2,941,363.10元,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