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3〕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 陈芳、尹宁榆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附件:《催告书》(宁税三稽强催〔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三稽强催〔2023〕1号
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三稽处〔2022〕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缴纳宁税三稽处〔2022〕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稽查补缴税费1,072,766.3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芳
联系电话:7208103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尹宁榆,陈芳(闽税稽3509200019,闽税稽3509200025)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