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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17时0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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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我局于2023222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3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 陈芳、尹宁榆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附件:《催告书》(宁税三稽强催〔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三稽强催〔20231

   

福建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32P09H7T):

  本机关于2022128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三稽处〔2022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缴纳宁税三稽处〔2022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稽查补缴税费1,072,766.3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芳

  联系电话:7208103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尹宁榆,陈芳(闽税稽3509200019,闽税稽3509200025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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