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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高伟《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16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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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我局于20232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20232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 、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20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324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2023〕 2 号 

高伟(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2年7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1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1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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