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一稽强催〔202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6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一稽强催〔2023〕2号
宁德康特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2079780168H):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一稽处〔2022〕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你(单位)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大写)捌佰柒拾贰万陆仟叁佰肆拾元贰角伍分(¥:8726340.2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喻亮
联系电话:05932936853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鹤峰北路4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喻亮,黄德辉(闽税稽3509191018,闽税稽3509191016)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