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耀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02MA2YPHAN6K)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3〕3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9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一稽 通 〔2023〕 34 号
福建巨耀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02MA2YPHAN6K)
事由:我局(所)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 处〔2022〕41 号,认定你(单位)你公司2017年12月取得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1705888-5890#,发票金额合计213,675.21元,税额合计36,324.79元,价税合计250,000.00元。2018年取得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2861377-1378#、02861390-1391#、02935909-5910#、02977022-7023#、12539865、12576657、05929212,发票金额合计817,320.2元,税额合计132,479.8元,价税合计949,800.00元。2019年取得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5929225、05929239、06058583、06101149,发票金额合计297,680.8元,税额合计42,319.2元,价税合计340,000.00元。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28,676.21元,税额合计211,123.79元,价税合计1,539,800.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经查你公司与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情况一: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以下内容:
名称:福建巨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2YPHAN6K
注册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中正路46号
情况二: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12月取得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1705888-5890#,发票金额合计213,675.21元,税额合计36,324.79元,价税合计250,000.00元。2018年取得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2861377-1378#、02861390-1391#、02935909-5910#、02977022-7023#、12539865、12576657、05929212,发票金额合计817,320.2元,税额合计132,479.8元,价税合计949,800.00元。2019年取得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5929225、05929239、06058583、06101149,发票金额合计297,680.8元,税额合计42,319.2元,价税合计340,000.00元。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28,676.21元,税额合计211,123.79元,价税合计1,539,800.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经查你公司与南平市路源轮胎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得抵扣,应追缴2017年12月增值税36,324.79元,2018年4-5月、2018年7-10月、2018年12月增值税合计132,479.80元,2019年1月、2019年4-5月增值税合计42,319.2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24元,2018年4-5月、2018年7-10月、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624.00元,2019年1月、2019年4-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115.96元;
(三)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1,089.74元,2018年4-5月、2018年7-10月、2018年12月教育费附加合计3,974.39元,2019年1月、2019年4-5月教育费附加合计1,269.57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26.50元,2018年4-5月、2018年7-10月、2018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2,649.60元,2019年1月、2019年4-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846.38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应分别调增你公司2017、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00.00元、1,050,058.00元和340,000.00元,具体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2017年度:
(-130,642.05+250,000.00-1,816.24-1,089.74-726.50)×50%×20%=11,572.55(元)
2018年度:
(-420,956.67+1,050,058.00-6,624.00-3,974.39-2,649.60)×50%×20%=61,585.33(元)
2019年度:
-1,877,634.52+340,000.00-2,115.96-1,269.57-846.38=-1,541,866.44(元),弥补亏损后仍为亏损,故不予追缴。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追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