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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金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3日09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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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4MA3479X844

我局于202342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20238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 、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2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523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二稽处〔2023〕8号

 

 

福建金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4MA3479X844

我局(所)于2023年2月7日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东区阳光水岸小区三号楼12#,13#店面2016年4月16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取得三明市利宏贸易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902338-00902339、00902350,上述涉案发票金额合计299446.16元,涉案发票税额合计50905.84元,价税合计350352元。上述3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至8月从三明市利宏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902338、00902339、00902350),金额299446.16元,税额50905.84元,价税合计350352元,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规定,暂不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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