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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魏初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3日16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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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初善(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350425********0556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329号),由于你本人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一稽 通 〔2023 29

魏初善:(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350425********0556

  事由:我局(所)于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 罚〔202217 号),认定你(单位)福建闽东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161210日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宁德市南湖滨路道路工程项目,你是项目负责人,上述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中需租赁使用工程机械(后八轮、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需要耗用柴油及加油付款等事宜均交由你负责联系、安排相关事项,由于上述项目耗用的柴油实际为向本地个体户购买,货款以现金按次结清,但无法取得发票。于是你通过别人介绍以8%的开票手续费向宁德市鼎升石油有限公司购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0162130,发票号码:04921106-1108#,开票日期2017214日,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金额合计174,030.77元,税额合计29,585.23元,价税合计203,616.00元)用于你所任职的公司抵扣税款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情况一: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以下内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负责人性别: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姓名: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性别: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号码:

  情况二: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魏初善

  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350425********0556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福建闽东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161210日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宁德市南湖滨路道路工程项目,你是项目负责人,上述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中需租赁使用工程机械(后八轮、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需要耗用柴油及加油付款等事宜均交由你负责联系、安排相关事项,由于上述项目耗用的柴油实际为向本地个体户购买,货款以现金按次结清,但无法取得发票。于是你通过别人介绍以8%的开票手续费向宁德市鼎升石油有限公司购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0162130,发票号码:04921106-1108#,开票日期2017214日,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金额合计174,030.77元,税额合计29,585.23元,价税合计203,616.00元)用于你所任职的公司抵扣税款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四、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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