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康腾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322KX18A):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三稽通〔2023〕32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 陈芳、刘伟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 〔2023〕3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三稽通 〔2023〕32 号
福建省宁德市康腾工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921MA322KX18A):
事由: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我局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省宁德市康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921MA322KX18A
注册地址: 霞浦县体育北路8号中央公园3幢23A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少敏 男 140522********0019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你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被霞浦县税务局松港税务分局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查,你公司2021年9月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57份,发票金额合计65,145,384.41元,税额合计7,752,036.81元、价税合计72,897,421.22元。你公司2021年9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发票金额合计2,855,692.36元,税额合计85,670.74元,价税合计2,941,363.10元。2021年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91份,发票金额合计57,137,422.12元,税额合计7,427,864.73元、价税合计64,565,286.85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7,137,422.12元,税额合计7,427,864.73元,价税合计64,565,286.85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5,145,384.41元,税额合计7,752,036.81元,价税合计72,897,421.22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855,692.36元,税额合计85,670.74元,价税合计2,941,363.10元,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