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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宁德汇聚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16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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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宁德汇聚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宁德汇聚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02MA8TB5LJ0W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3〕5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一稽 通 〔2023 50

 

宁德汇聚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02MA8TB5LJ0W

事由:我局(所)于2022822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 处〔202238 号),认定你(单位)你公司20217月向25个个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发票号码为:10093601-10093625,发票金额合计2,041,336.26元,税额合计265,373.74元,价税合计2,306,710.00元。经查,你公司税务登记经营地址虚假、银行户头虚假、进销发票不匹配,且已走逃失联,可以判定你公司交易不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开具的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六月七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情况一: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以下内容:

名称:宁德汇聚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8TB5LJ0W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南路22-35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鑫欢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45092419970628221X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负责人性别: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姓名: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性别: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号码:

情况二: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

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7月向25个个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发票号码为:10093601-10093625,发票金额合计2,041,336.26元,税额合计265,373.74元,价税合计2,306,710.00元。经查,你公司税务登记经营地址虚假、银行户头虚假、进销发票不匹配,且已走逃失联,可以判定你公司交易不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开具的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5份机动车统一发票的行为,属虚开。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该案件已达到移送公安标准,建议予以移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七条、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暂不做行政处罚处理,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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