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02MA32Q1RU60)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3〕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7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一稽 通 〔2023〕 52 号
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02MA32Q1RU60)
事由:我局(所)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 罚〔2022〕2 号),认定你(单位)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三人(车架号分别为LVVDC21B3LD046137、LVVDC21B0KD131032和LVVDC11B6LD032405)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你(单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情况一: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以下内容:
名称: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2Q1RU60
注册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生辉路9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30304198211293910
情况二: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三人(车架号分别为LVVDC21B3LD046137、LVVDC21B0KD131032和LVVDC11B6LD032405)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四、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