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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经纬韵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09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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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经纬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MA32M1YDXF: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23〕27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曾昱     联系电话:0593-2926703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2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

202418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3〕27号

 

福建经纬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MA32M1YDXF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12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仕林东湖9幢1梯701室2019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让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4份(已剔除红字发票62份,红字发票对应正数发票62份),金额合计209,064,733.36元,税额合计27,178,415.89元,价税合计236,243,149.25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1.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42份(其中正常开具发票482份,红冲负数发票30份,被红冲发票30份),货物名称:*茶*白茶、*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47,354,382.32 元,税额合计6,156,070.48元,价税合计53,510,452.8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福安市新绿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安市新绿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90份,货物名称:*茶*白茶、*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38,402,084.16元,税额合计4,992,270.82元,价税合计43,394,354.9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3.福安市晨露茶叶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安市晨露茶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66份,货物名称:*茶*白茶、*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36,114,296.51元,税额合计4,694,858.00元,价税合计40,809,154.51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4.福建利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建利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45份,货物名称:*茶*白茶、*茶*乌龙茶,金额合计34,086,133.01元,税额合计4,431,197.47元,价税合计38,517,330.4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5.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75份,货物名称:*茶*白茶,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00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6.福安市其祥茶叶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安市其祥茶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8份,货物名称:*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9,622,341.07元,税额合计1,250,904.53元,价税合计10,873,245.6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7.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5份,货物名称:*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8,428,558.59元,税额合计1,095,712.53元,价税合计9,524,271.12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8.福安市闽宏茶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安市闽宏茶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5份(其中正常开具发票61份,红冲负数发票32份,被红冲发票32份),货物名称:*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6,052,781.45元,税额合计786,861.43元,价税合计6,839,642.8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9.福建元和茶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福建元和茶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2份,货物名称:*茶*中国白茶,金额合计2,139,220.01元,税额合计278,098.63元,价税合计2,417,318.64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二)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利用虚开的20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取得退税26,283,052.54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

你公司上述虚开的21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出口销售金额合计205,266,980.72元,应当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少缴增值税及附征。

(四)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簿资料中成本资料多为虚假,实际成本无法准确核算。根据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申报的收入情况以及账载金额,2019年至2022年度收入分别为12,558,072.45元、76,655,963.20元、69,065,851.54元、31,068,206.88元,按照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应税所得率4%对你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让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4份(已剔除红字发票62份,红字发票对应正数发票62份),金额合计209,064,733.36元,税额合计27,178,415.89元,价税合计236,243,149.25元,属虚开发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你公司利用205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骗取出口退税款,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6,283,052.54元;剩余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税额合计895,363.33元,不予办理退税。

3.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出口销售金额合计205,266,980.72元,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追缴增值税合计23,614,785.41元,其中2019年1,062,684.43元、2020年8,305,694.89元、2021年8,184,153.13元、2022年4,357,004.42元、2023年1,705,248.54元。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471,862.55元,其中:2019年74,387.91元、2020年581,398.63元、2021年572,890.72元、2022年183,501.59元、2023年59,683.70元。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630,798.27元,其中:2019年31,880.53元、2020年249,170.85元、2021年245,524.62元、2022年78,643.54元、2023年25,578.73元。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420,532.20元,其中:2019年21,253.69元、2020年166,113.90元、2021年163,683.08元、2022年52,429.04元、2023年17,052.49元。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应追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017,650.99元,其中:2019年25,116.15元、2020年754,135.02元、2021年201,263.41 元、2022年37,136.41元。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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