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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宁德市天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08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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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天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335764395N :

  我局于2024125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4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芳、尹宁榆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特此通知。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4 1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25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三稽强催〔20241

   

   

福建省宁德市天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335764395N):

  本机关于2023107日向你公司送达宁税三稽处〔2023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缴纳宁税三稽处〔2023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稽查补缴税费65,653.0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芳

  联系电话:7963807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芳,尹宁榆(闽税稽3509203025,闽税稽3509200019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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