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三稽处〔202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三稽罚〔2024〕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芳、尹宁榆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三稽处〔2024〕3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三稽罚〔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三稽处〔2024〕3号
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岙里工业区A栋15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
经查,海南长宏康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开具给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2323051-02323065,02338882-02338886,发票金额合计1,709,798.30元,税额合计290665.70元,价税合计2,000,464.00元,货物名称:pvc,纸箱,PS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9月认证抵扣67578.79元,于2018年2月认证抵扣46010.44元、于2018年5月认证抵扣7337.61元、于2018年6月认证抵扣16796.58元,以上合计认证抵扣9份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10137.78元,税额合计137723.42元,剩余11份发票未认证抵扣。你公司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营业成本242510.3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公司在2018年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00789.88元,申报增值税收入400789.88元。你公司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0元、利润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属虚假纳税申报。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截至检查结束无法联系,未能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税收入额400789.88元、应税所得率5%进行核定征收。经计算,你公司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9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3.95元,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上述2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实际抵扣的增值税:2017年9月58119.64元,2018年2月50723.93元、2018年5月9489.66元、2018年6月6896.55元,合计125229.78元。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允许抵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9月4068.37元,2018年2月3550.68元、2018年5月664.28元、2018年6月482.76元,合计8766.09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教育费附加:2017年9月1743.59元,2018年2月1521.72元,合计3265.31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2017年9月1162.39元,2018年2月1014.48元,合计2176.87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2,510.3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17,966.86元,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1,796.69元。你公司虚假申报造成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003.95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003.95元。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你公司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征税费、2017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追征你公司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2018年企业所得税2,003.95元及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三稽罚〔2024〕1号
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经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岙里工业区A栋15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2018年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00789.88元,申报增值税收入400789.88元。你公司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0元、利润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属虚假纳税申报。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截至检查结束无法联系,未能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税收入额400789.88元、应税所得率5%进行核定征收。经计算,你公司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9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3.95元,属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你公司2018年发票开具明细清单。
3.你公司走逃失联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003.95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003.9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3.9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