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宁税强扣〔2024〕2号
宁德市圣元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3H2HB16)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生辉路9号2幢)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3月6日起从你(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101010010035232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