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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14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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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我局于2024226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罚〔202410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曾昱     联系电话:0593-2926703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罚202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

202448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24101

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9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5号盛辉裕锦城4幢301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利用69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取得出口退税金额8,850,776.77元,属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相关账户银行流水;

2.相关人员《讯问笔录》、《询问笔录》;

3.相关账簿资料;

4.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退税明细及相关《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5.认定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上游企业虚开发票的处理决定书。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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