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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16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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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我局于2024511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48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芳、尹宁榆      联系电话:0593-7963807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特此通知。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4 8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511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三稽强催〔20248

 

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本机关于202435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三稽处〔202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缴纳宁税三稽处〔2023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稽查补缴税费2,003.9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芳

联系电话:7963807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尹宁榆,陈芳(闽税稽3509200019,闽税稽3509200025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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