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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09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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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2XNB1P7C:

我局于202442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30),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30及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

2024723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2024〕 30 号 

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2XNB1P7C

事由: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3〕36 号),认定你(单位)1.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1557份,金额合计29720797.13元。

2.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241001-15241025;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1547900-01547974;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594051-05594150、05685031-05685045、05715387-05715396、05715399-05715448。 。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2XNB1P7C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尾镇众坑村众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光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226********6312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1.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1557份,金额合计29720797.13元

2.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241001-15241025;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1547900-01547974;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594051-05594150、05685031-05685045、05715387-05715396、05715399-05715448。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1557份,金额合计29720797.13元,属虚开发票。

四、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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