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公告

关于送达福安市风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09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字体:   

福安市风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53024659:

我局于202441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24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24号及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

                        2024723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宁税二稽 2024〕 24 号

福安市风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53024659

事由: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3〕7 号),认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查,你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共计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91份,其中作废发票38份,正常发票153份,正常票金额15233574.54元,税额1965339.08元,价税合计17198913.62元;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票37份,金额3493861.46元,税额34938.54元,价税合计3528800.00元;全部进项发票金额合计18727436.00元,税额合计2000277.62元,价税总计20727713.62元。共计开具3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作废2份,被红冲82份,红冲负数票82份,正常发票168份,正常票金额15849813.44元,税额2060475.96元,价税合计17910289.40元。

1.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法定代表人,当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并大量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走逃(失联)。

2.你公司进销项发票货物明细:全部进项发票货物明细为21078吨煤炭加工费、*有机化学原料*混合芳烃1698.93吨、*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154.32吨、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560.54吨、*沥青*沥青127.58吨、*煤炭*煤、*煤炭*原煤21149.38吨、*煤炭*煤3846吨;全部销项发票货物明细为*有机化学原料*混合芳烃28.92吨、*煤炭*煤12637.18吨、*煤炭*煤12665.30吨。上下游两头在外,且进销项货物明细无法匹配。你公司向福安市税务局表示你公司经营模式是从各地购入次煤进行加工,掺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掺合物质,提高次煤的燃点,再高价销往外地,但你公司取得的煤炭加工费发票已被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

3. 你公司全部业务未取得运输发票;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明细与取得、开具发票的情况不匹配,且存在快进快出的情况;公司取得的全部煤炭发票在对公账户均无支付货款的记录。

4.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5家上游企业,一户被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虚开,其余4户企业全部走逃失联,3户企业相关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取得你公司发票的3户下游企业,1户已走逃失联,另2户发票已被要求进项转出处理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福安市风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53024659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棠兴路402号2单元104室

实际责任人姓名:郑振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202********0015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22年8月2日被福安市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查,你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共计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91份,其中作废发票38份,正常发票153份,正常票金额15233574.54元,税额1965339.08元,价税合计17198913.62元;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票37份,金额3493861.46元,税额34938.54元,价税合计3528800.00元;全部进项发票金额合计18727436.00元,税额合计2000277.62元,价税总计20727713.62元。共计开具3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作废2份,被红冲82份,红冲负数票82份,正常发票168份,正常票金额15849813.44元,税额2060475.96元,价税合计17910289.40元。

1.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法定代表人,当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并大量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走逃(失联)。

2.你公司进销项发票货物明细:全部进项发票货物明细为21078吨煤炭加工费、*有机化学原料*混合芳烃1698.93吨、*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154.32吨、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560.54吨、*沥青*沥青127.58吨、*煤炭*煤、*煤炭*原煤21149.38吨、*煤炭*煤3846吨;全部销项发票货物明细为*有机化学原料*混合芳烃28.92吨、*煤炭*煤12637.18吨、*煤炭*煤12665.30吨。上下游两头在外,且进销项货物明细无法匹配。你公司向福安市税务局表示你公司经营模式是从各地购入次煤进行加工,掺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掺合物质,提高次煤的燃点,再高价销往外地,但你公司取得的煤炭加工费发票已被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

3. 你公司全部业务未取得运输发票;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明细与取得、开具发票的情况不匹配,且存在快进快出的情况;公司取得的全部煤炭发票在对公账户均无支付货款的记录。

4.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5家上游企业,一户被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虚开,其余4户企业全部走逃失联,3户企业相关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取得你公司发票的3户下游企业,1户已走逃失联,另2户发票已被要求进项转出处理。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从2021年12月起无实际经营业务,定性你公司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取得的全部进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开具1份,发票代码:1100211160,发票号码:00098182;厦门宜达宜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142份,发票代码:3502213130,发票号码:02922531-02922534、02922536-02922556、02922562、02922564-02922578、02922585-02922661、02922663、02922688-02922699、02922739-02922747、03421599-03421600;山东银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10份,发票代码:3702213130,发票号码:03475748-03475757,以上153份发票金额合计15233574.54元,税额合计1965339.08元,价税合计17198913.62元;增值税电子专票37份,新宾满族自治县韦信物流中心开具27份发票,发票代码:021002126113,发票号码:00033993-00034019;新宾满族自治县智腾物资经销处开具10份发票,发票代码:021002126113,发票号码:00034398-00034407,以上37份发票金额合计3493861.46元,税额合计34938.54元,价税合计3528800.00元;全部进项发票金额合计18727436.00元,税额合计2000277.62元,价税总计20727713.62元)、开出的全部销项发票(正常发票168份,开具给包头市金曼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份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351313-15351314;开具给辽宁晟午商贸有限公司64份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5314786-05314797,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236001-15236016、15236018-15236050、15304101-15304102、15304195;开具给彰武希达商贸有限公司102份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236576-15236578、15304163-15304172、15351315-15351403,以上168份发票金额合计15849813.44元,税额合计2060475.96元,价税合计17910289.40元)为虚开发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作行政处罚处理。

四、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