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4MA3479X844):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69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69号)及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4〕 69 号
福建金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4MA3479X844)
事由:我局于2023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3〕8 号),认定你(单位)经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取得三明市利宏贸易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902338-00902339、00902350,上述涉案发票金额合计299446.16元,涉案发票税额合计50905.84元,价税合计350352元。上述3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金亿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4MA3479X844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东区阳光水岸小区三号楼12#,13#店面
法定代表人姓名:余宝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122********0029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取得三明市利宏贸易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902338-00902339、00902350,上述涉案发票金额合计299446.16元,涉案发票税额合计50905.84元,价税合计350352元。上述3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至8月从三明市利宏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902338、00902339、00902350),金额299446.16元,税额50905.84元,价税合计350352元,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规定,暂不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