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4〕1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芳、尹宁榆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特此通知。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三稽强催〔2024〕 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三稽强催〔2024〕11号
宁德市天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MA2YGCJL4A):
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宁税三稽罚〔202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宁税三稽罚〔202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003.95元,并从罚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与罚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芳
联系电话:13015898872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尹宁榆,陈芳(闽税稽3509200019,闽税稽3509200025)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