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2XNB1P7C):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90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 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4〕 90 号
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2XNB1P7C)
事由:我局(所)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地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3〕36 号),认定你(单位)1.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1557份,金额合计29720797.13元
2.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241001-15241025;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1547900-01547974;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594051-05594150、05685031-05685045、05715387-05715396、05715399-05715448。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30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菲诺茗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2XNB1P7C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尾镇众坑村众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光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226********6312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1.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1557份,金额合计29720797.13元
2.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241001-15241025;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1547900-01547974;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594051-05594150、05685031-05685045、05715387-05715396、05715399-05715448。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金额合计26864936.24元,税额合计3492442元,价税合计30357378.24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1557份,金额合计29720797.13元,属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