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稽强催〔2024〕7号),因你公司失联,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曾昱 联系电话:0593-2926703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附件:《催告书》(宁税稽强催〔2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稽强催〔2024〕7号
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宁税稽处〔2023〕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宁税稽处〔2023〕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缴未缴的税款17,588,007.96元。
2、缴纳从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曾昱
联系电话:05932926703
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玲,曾昱(闽税稽3509190017,闽税稽3509190016)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