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瑞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CH046Q6U):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三稽处〔2024〕35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芳、刘伟 联系电话:0593-7208103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三稽处〔202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三稽处〔2024〕35号
宁德瑞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CH046Q6U)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霞浦县六一七路122号701室)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开具给江西国都堂医药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352000000000471413,发票金额884954.87元,税额115044.13元,价税合计999999.00元,货物名称*医药*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1.走逃(失联)
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你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被霞浦县税务局松港税务分局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无生产、委托加工业务
你公司购进大米、植物油,销售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业务。
3.销售业务异常
你公司开具给江西国都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发票,下游税务机关协查回复称受票方未收到你公司销售货物,实际未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2023年5月,你公司未实际销售货物,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为江西国都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份,发票金额884954.87元,税额115044.13元,价税合计999999.00元,属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