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稽通〔2024〕37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昱 林玲
联系电话:0593-2926703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税务大楼915室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稽通 〔2024〕 37 号
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事由: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23〕2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罚〔2024〕101号)认定你公司以下事实:
1、在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取得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8份,开具品名内容为茶*(白茶/红茶/乌龙茶),数量合计259,317.4千克,金额合计76,336,253.46元,税额合计9,923,712.31元,价税合计86,259,965.77元,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5份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发票税额合计8,860,913.83元,实际申报并取得的出口退税金额8,850,776.77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
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祥德韵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3LQD0C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5号盛辉裕锦城4幢301
法定代表人姓名:邓木登
法定代表人性别: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09811982******19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三、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取得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8份,开具品名内容为茶*(白茶/红茶/乌龙茶),数量合计259,317.4千克,金额合计76,336,253.46元,税额合计9,923,712.31元,价税合计86,259,965.77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该公司与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购销业务,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虚构茶叶采购业务,编造虚假销售合同,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骗取出口退税
该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5份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发票税额合计8,860,913.83元,实际申报并取得的出口退税金额8,850,776.77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公司让福安市兴腾农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8份,金额合计76,336,253.46元,税额合计9,923,712.31元,价税合计86,259,965.77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该公司利用虚开的6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属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共计8,850,776.77元;剩余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包含1份10,137.06元税额未办理退税的发票),税额合计1,072,935.54元,不予办理退税。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