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8U6YUR6F)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0月30日分别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5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芳、洪彬彬 联系电话:0593- 7963807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1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通〔2024〕91号
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8U6YUR6F)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万玖仟伍佰陆拾贰元贰角叁分(¥:49562.23)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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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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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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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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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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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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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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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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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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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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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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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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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万玖仟伍佰陆拾贰元贰角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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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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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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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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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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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个人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通 〔2024〕 95 号
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8U6YUR6F):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通知内容: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三稽罚〔2024〕13号),限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大写)拾万(¥:100,000.00),你公司到期未缴纳。现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从罚款逾期缴纳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