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聚昕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2XUR2J6Q)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00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0031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见到此公告后到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受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荣彬、李式玮
联系电话:0593-7208121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8楼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4〕9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通〔2024〕90031号
霞浦聚昕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2XUR2J6Q):
事由:违法事实告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你公司2017年将外购的沥青、黑凝析油、有机热载体等化工原料委托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加工后的产品对外以燃料油为名销售给盘锦天厚化工有限公司1568吨、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5355吨,并开具商品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7754691.79元,货款已收取。根据我局检查结果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没有代扣代缴消费税,你公司也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三条,你公司应补缴消费税2017年4月消费税1909824.00元,2017年5月消费税6522390.00元,合计8432214.00元,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加收相关滞纳金。
以上存在的事实和依据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进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