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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宁德市树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15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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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树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MA2YR5WC4K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处〔202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一稽处〔20254­­­­­­­­­­­­­­­­­­­­­­­­­­­­­­­­­­­­­­­­­­­­­­­­­­­­

宁德市树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MA2YR5WC4K

    我局(所)于2024813日至2025116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488号邮电宿舍楼C幢二层)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取得协查涉案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福建中柏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份,开票日期:2021-06-28,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5009616- 5009633,发票金额合计1,555,849.56元、税额合计202,260.44元、价税合计1,758,110.00元,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芝麻白、石子、水泥、沙子、*木制品*观景石、*照明装置*LED吸顶灯、*配电控制设备*配电箱、*电线电缆*电线、*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上述发票已被开票方辖区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经查,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入账分别于20219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0,046.91元、于202110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2,213.53元,已结转当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555,849.5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福建中柏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追缴你公司20219月所属期增值税40,046.91元、202110月所属期增值税162,213.53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9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2,002.35元、202110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8,110.68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9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1,201.41元、202110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4,866.41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9月所属期地方教育附加800.94元、202110月所属期地方教育附加3,244.27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5,849.56元,调减本次补缴的2021910月增值税附加税费20,226.04元,应追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17,542.34元。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追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屏南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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