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公告

关于送达宁德瑞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6日08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字体:   

宁德瑞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CH046Q6U):

我局于2025523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宁税三稽通〔202552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伟、王招松      联系电话:0593-7963807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宁税三稽通〔2025 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523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宁税三稽通 〔202552

 

宁德瑞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CH046Q6U:

事由: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公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宁德瑞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CH046Q6U注册地址:福建省霞浦县六一七路

法定代表人:(林华、男、352225********5511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金额88.50万元,税额11.5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