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康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336H3G4W):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5〕65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5〕6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5〕65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5〕66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见到此公告后到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应涉税资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丽丽、邵丹丹
联系电话:0593-7963057
地址: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9楼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5〕65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三稽通〔202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通〔2025〕65号
霞浦县康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336H3G4W):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涉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内资情况登记表、公司章程、决议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开票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财务负责人、实际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受托处理本次稽查相关事项的授权书;
6.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6.检查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
7.检查所属年度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涉案发票有关的业务相关账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采购、销售、生产加工、委托加工、货物运输等行为对应的合同、款项支付及收款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9.检查所属年度对公账户银行对账单及货款支付账户银行流水;
10.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1.涉案发票结转成本凭证、抵扣联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12.检查所属年度1.3.6.9.12月份工资表及资产负债表;
13.取得发票及货物交易、货款支付的情况说明;
二、附注事项:
1.以上需提供资料若为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若为复印件则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资料提供人签字、注明提供时间,并加盖公章。
2.在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提供一份《提交材料情况说明》,并注明提交材料日期、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情况说明》中须列明:
⑴已提供材料列表;
⑵无法提供材料的列表,并逐项注明无法提供的原因。
联系人员:张丽丽
联系电话:0593-7963057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48号9楼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三稽通〔2025〕66号
霞浦县康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1MA336H3G4W):
事由: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根据真实业务交易情况,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你公司应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否则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换开、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