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宁税函〔2020〕32号
答复类别:A类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
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28号提案的复函
叶斯颖、陈煦、雷宇、周玲燕委员:
《关于规范志愿服务,主动参与城乡基层治理的建议》(第3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更是公民提升精神修养、回馈社会的重要渠道。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等健康发展。”税务部门有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志愿服务领域流动。
一、志愿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以上规定较为笼统,具体到志愿服务领域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则要看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目前税法上无专门针对志愿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之较为密切的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公益性捐赠扣除等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捐赠方公益性捐赠可依法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确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社会力量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包括志愿服务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有部分志愿服务组织,比如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等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方便社会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会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三)公益事业免征增值税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此外,为应对特定灾害,比如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舟曲地震、新冠肺炎等,国家根据需要出台临时性的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限制,市级政府及市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同时进一步加强志愿服务领域税收调研,多渠道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反映有关规范志愿服涉税建议,积极争取更大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志愿服务领域流动,鼓励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
特此函复。
分管领导:李勇明
联 系 人:施文侣
联系方式:0593-299128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1份)、市政协提案委(2份)。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法制科承办 办公室2020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