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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10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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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宁税函〔2022〕30号

答复类:A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98号建议的答复

 

夏陈玉代表:

《关于解决“禁塑令”执行难问题的建议》(第12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限塑令”是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塑料袋、塑料吸管等塑料制品的大量滥用不仅会引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而且会给百姓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国家实施“限塑令”就是要运用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限制此类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日常使用,最大限度减少“白色污染”,促进良好生态环境。您在议案当中分析了“限塑令”执行效果未达预期的原因,提出了旨在提高“限塑令”执行效果,加强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议。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政治站位高、关注服务民生、顺应新发展理念的好议案。


具体到税务部门,您建议采取开征“塑料袋使用税、污染治理税”等税收工具,以调节生产、销售、消费关系,规范回收利用,促进替代生产,从而在源头上达到减少使用的目的。从实现路径来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作为税务部门,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用税收杠杆作用,调控涉及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这是“限塑令”对税务部门提出的要求,也是税务部门职责所在。根据法律规定,设区市税务局主要承担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职能,没有赋予税收立法权限,开征新税种需要由国家层面来统筹立法安排。当然,我局将会通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向上级反映您的建议。

需要报告的是,在“限塑令”推进过程中,税收领域我们已经出台并实施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主要有:

一是对排污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使排污单位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引导排污单件提升环保意识,加大治理力度,加强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比如,纳税人销售利用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生产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再生瓶片、塑料粉碎料、再生塑料制品、废的塑料复合材料再生的产物、塑料化学再生的产物,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退税比例达70%;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业务,可以适用增值税70%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纳税人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从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即企业利用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塑木(木塑)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税务部门作为重要执法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落实落细涉及“禁塑令”包括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税费优惠政策,并继续加大税费宣传力度,不断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切实支持和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减少废塑料污染,助力实现保护环境的长远目标。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特此函复。

 

分管领导:金丹丹

联 系 人:施文侣

联系方式:0593-299128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262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法制科承办     办公室2022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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