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6 19:52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一、为什么出台本公告?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后,个人经营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提高,税率级距拉大,整体税负相应降低。为有效使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惠及纳税人,税务总局任荣发副局长于9月25日在全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集中办公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适当调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省局个人所得税处也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适当下调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闽税个便函[2018]4号),在此背景下,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拟适当下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标准。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确定适用对象和情形
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情形为上述人员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二)明确适用顺序
对上述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首先适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征收税款;对无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可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适当下调应税所得税率和征收率
对照2018年1号、2号公告,分行业下调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并对征收项目进行必要的简并,使核定范围涵盖纳税人经营所得涉及的行业和项目。
(四)明确计算方法
分别列示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和适用征收率两种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便于纳税人对照计税。
(五)明确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对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比照本公告的标准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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