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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9 15:38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切实提高宁德市营商环境,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市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20181218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经营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提高,税率级距拉大,整体税负相应降低。2019年,国家部署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12号)规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存在下调空间,可以进一步下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适用对象。

对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二)下调简并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和征收率

对照201812号公告,进一步下调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并对部分征收项目进行了简并,使核定征收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简洁明了,便于纳税人对照申报纳税。

(三)取消了建安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4号),对挂靠人的经营所得,对建安企业(含外来建安企业)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规定了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涉税资料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其中住房租赁收入按其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下调了个人转让不动产核定征收率

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3号)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以其转让的不含税额收入额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6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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