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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项目成交公告
2019年03月20日 17: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显示公告正文】【显示公告概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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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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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劳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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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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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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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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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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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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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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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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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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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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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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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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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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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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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 林海峰 评审专家: 刘卫兴、彭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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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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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6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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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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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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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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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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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282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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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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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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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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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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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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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0593-292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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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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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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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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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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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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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钰0593-282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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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的委托,就“机关食堂劳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FJTHND-420190114)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FJTHND-420190114
项目名称:机关食堂劳务项目
项目联系人:陈钰
联系方式:0593-2826502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宁德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林先生 0593-2926601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钰0593-2826502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FJTHND-420190114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3月05日
成交日期:2019年03月20日
总成交金额:66.96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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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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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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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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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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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嘉佳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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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1号16号楼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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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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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44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100万元以下按中标总金额的1.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中标总金额的0.8%收取;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服务费账户: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德东侨支行,帐号:1321 0401 0400 22473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购人代表: 林海峰评审专家: 刘卫兴、彭国江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包1
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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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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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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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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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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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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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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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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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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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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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劳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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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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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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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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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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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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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或标的的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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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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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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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嘉佳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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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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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1号16号楼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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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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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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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机关食堂劳务项目
简要技术要求:机关食堂劳务服务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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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项目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其中供应商“福州华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在项目所在地承接过两个及以上单位食堂或宾馆、酒店餐饮服务项目的餐饮服务合同且报价部分未胶装,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资格标准:“4、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和人员相关证书,以及供应商提供在项目所在地承接过两个及以上单位食堂或宾馆、酒店餐饮服务项目的餐饮服务合同。”以及9、响应文件装订要求:“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0条规定文件组成的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报价部分、技术商务部分需单独装订,分册密封提交),电子文件一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成册(含产品彩页),应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必须用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的,详见附件3)加盖骑缝章或逐页盖章。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注:若未按要求装订或响应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出现报价,视为无效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御颜开(宁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一致”,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3.8响应文件正本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其余供应商资格性及符合性均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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