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潭税限改﹝2025﹞1000000001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潭税限改﹝2025﹞100000000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潭税限改﹝2025﹞1000000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