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到延平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登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云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将该文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