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林顺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南税一稽告字〔2019〕004号
林顺海: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催告书》(南税一稽强催〔2019〕1002号),由于你外出打工,税收检查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经邮寄送达被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南税一稽强催〔2019〕1002号
林顺海:
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你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地税稽处〔2015〕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地税稽罚〔2015〕25号),你在法定期限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缴清税费、罚款合计24889.53元,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两份并加盖你公章报我局备案。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叶小燕
联系电话:18005991735
地址:南平市滨江中路9号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执法人员:叶小燕,欧荔萍(闽税稽3507191015,闽税稽3507191014)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