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5时2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字体:   

福建慕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69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4

福建慕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69616、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15529):

我局于2019815日至115日对你公司2019528日至20197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5月至20197月开具的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策划费、咨询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1124-250811292508114025087961-2508797025087972,金额合计1667874.97元,税额合计50036.23元,价税合计1717911.2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金额合计1667874.97元,税额合计50036.23元,价税合计1717911.2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