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霍莱贤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M8X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0号
福建霍莱贤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M8X2T、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8):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19年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电缆、镀锌管、铝合金等,受票企业: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1844225-01844226、01850122-01850123、01844227、01854951-01854955、01850121,金额37993882.73元,税额1139816.49元,价税合计39133699.22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37993882.73元,税额1139816.49元,价税合计39133699.2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