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南税二稽告字〔202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对南平市新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4MA33R5UQX5,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身份证号码:522633********7011)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南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南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
南平市新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詹仕强、陈文等人,自2020年12月31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12月3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