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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南税二稽告字〔2021〕第2号)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1日10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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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南税二稽告字[2021]第2

南平市新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二稽税处〔2021〕13),由于你公司失联,税收有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二稽处〔2021〕13号

  ­­­­­­­­­­­­­­­­­­­­­­­­­­­­­­­­­­­­­­­­­­­­­­­­­­­­

南平市新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4MA33R5UQX5)

  我局(所)于2020年1231日至2021719日对你(单位)2020421日至202010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420日开业,2020421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共20份(发票代码:135071920001,发票号码:00121828-00121847)。2020428日,你公司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9份、作废1份(发票号码00121841于开具当天作废),开票内容:各类汽车销售。

  你公司于2020年428日虚构车辆销售,对外虚开19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共计5803014.17元、税额共计754391.83元、价税合计6557406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虚构车辆销售,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9份(金额5803014.17元,税额754391.83元,价税合计6557406元)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已涉嫌虚开发票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你公司虚构车辆销售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走逃(失联)企业、自开业起从未纳税申报,上述行为不符合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你公司虚构车辆销售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所载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暂不对你公司补缴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之规定,鉴于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暂不给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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