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税一稽告字〔2021〕6号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70015699294XP):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南税一稽强扣〔2021〕10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相关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南税一稽强扣〔2021〕1002号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70015699294XP):
鉴于你公司(地址:南平沙溪口电厂)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1年12月16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四鹤支行 的存款账户(账号:13910******01134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捌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肆角贰分 (¥ 83048.42)
合 计(大写):捌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肆角贰分(¥83048.4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