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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顺昌县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14时02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顺昌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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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我局依据以上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纳入税务管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你单位应于每月(季)未15日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若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顺昌县税务局         

  202411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顺昌县税务局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册(1265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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