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建瓯市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更新结果的通知》(瓯政规〔2023〕13号)工矿与仓储土地用地级别有关标准,借鉴周边县市的征税范围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调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调整情况详见附件《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二、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7日,为期7个工作日。
三、反馈方式: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建瓯市税务局六楼办公室(邮编:353100)
联系电话:0599-3718897
国家税务总局建瓯市税务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