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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15时08分

来源: 南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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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税一稽告字〔20231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15699294XP):

我局于202212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一稽处〔2022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税一稽罚〔2022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相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一稽处〔202245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0015699294XP):

我局于2022124日至20221230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平沙溪口电厂)2016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转让不动产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于2017418日与叶建洲、赵莉娜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玉屏山建华1-1层、1层等两处不动产,建筑面积2204.84平方米,转让金额7970676,同年5月全额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企业所得税由你公司自行申报缴纳但并未按期限进行申报。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7418日《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通知)》(南地税直通〔2017167号)对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核定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你公司转让玉屏山建华11层、玉屏山建华1#-1层车库取得收入7970676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9778元(7970676÷1.05×10%×25%)。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四鹤税务分局于20211213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延税鹤通〔20213166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网站发布进行公告送达,通知你公司“如实办理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纳税申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就通知内容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上述企业所得税189778元。

以上涉税问题主要有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南税权证[2021]1号、南税权证[202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通知)》(南地税直通〔201716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延税鹤通〔20213166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转让玉屏山建华11层、玉屏山建华1#-1层车库,取得转让收入7970676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89778元。

你公司于2022625日收到我局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限期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故我局未组织召开本案的听证会。同时,也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未启动后续陈述(申辩)复核程序。

你公司于2022825日收到我局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限期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故我局未组织召开本案的听证会。同时,也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未启动后续陈述(申辩)复核程序。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8977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1230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税一稽罚〔202223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0015699294XP):

我局于2022124日至20221230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平沙溪口电厂)2016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转让不动产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于2017418日与叶建洲、赵莉娜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玉屏山建华1-1层、1层等两处不动产,建筑面积2204.84平方米,转让金额7970676,同年5月全额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企业所得税由你公司自行申报缴纳但并未按期限进行申报。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7418日《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通知)》(南地税直通〔2017167号)对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核定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你公司转让玉屏山建华11层、玉屏山建华1#-1层车库取得收入7970676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9778元(7970676÷1.05×10%×25%)。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四鹤税务分局于20211213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延税鹤通〔20213166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网站发布进行公告送达,通知你公司“如实办理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纳税申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就通知内容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上述企业所得税18977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南税权证[2021]1号、南税权证[202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通知)》(南地税直通〔201716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延税鹤通〔20213166号)为证。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转让玉屏山建华11层、玉屏山建华1#-1层车库,取得转让收入7970676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897781倍的罚款,即189778元。

(二)你公司偷税的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应纳税款189778元,且2017年度偷税比例达10%以上。经核实,你公司在五年内无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无被给予二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如果你公司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977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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