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纳税人识别号:330203197012012411)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税二稽罚〔2025〕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二稽处〔2025〕5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税二稽罚〔2025〕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二稽处〔2025〕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税二稽罚〔2025〕3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二稽处〔20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